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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新规:领最低工资可免缴积金

 [提要]《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台,规定领最低工资可免缴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单位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自由职业者居住满两年方可缴存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获悉,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1月29日。

自由职业者居住两年才可缴存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纳税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持身份证、两年以上居住证件、一年以上纳税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在缴存基数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相比较2007年的试行办法,减少了“月缴存基数也可按其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单位应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于每年1月1日或7月1日申请调整。

领“最低工资”可免缴

与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不再缴存”。

此外,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具体补缴金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一是职工工资标准应为补缴时间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二是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在提取额度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

虚假套取公积金将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有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提取办法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渠道可反馈意见

“公众针对这些详细条款都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中心将会针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研究。”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登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进入首页右下角的“意见建议箱”提出意见(网址:http://gjj.hebjs.gov.cn/);发送电子邮件:hbszfgjj@126.com;传真:0311-87904271,征求意见截止到1月29日前。■文/本报记者王亚楠

 来源: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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